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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1 11:38:00    

2025年以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息烽县某农副产品销售店在网络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案

2025年4月9日,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农副产品销售店通过抖音店铺销售猪肉,无法提供检疫检验证明。网络销售记录显示,2025年3月31日该店售出未经检疫猪肉12斤,违法所得38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丹寨县某百货店销售腐败变质食品案件

2025年4月21日,黔东南州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检查发现某百货店货架上2盒某品牌蛋糕感官可见腐败变质。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同批次蛋糕12盒,至检查时,已销售10盒,剩余2盒变质食品被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腐败变质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三:黎平县某食品经营店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3月4日,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食品经营店查获11个品种共14盒标签违法的保健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供应商资质。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购进上述11个品种30盒的保健食品,采购总价为900元,共计销售17盒,违法所得1500元。经检测,该批保健食品均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西地那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同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黎平县公安局依法侦办。

案例四:黔西市某粮油批发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3月28日,根据举报线索,毕节市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黔西市某粮油批发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854包某品牌大米和5554个某品牌外包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持有人确认,该批大米和外包装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碾米机、封装机等设备,将其他品牌大米灌装至某品牌包装袋内,并以164元/包销售,涉案货值金额为7396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因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黔西市公安局依法侦办。

案例五:晴隆县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3月24日,黔西南州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红酸汤(5瓶)、某品牌郫县豆瓣(4瓶)、某品牌红油豆瓣(3瓶),货值金额60元。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系疏于管理所致。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相关规定,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过期食品,免予罚款。

案例六:松桃普觉某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调味茶案

2025年2月21日,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对松桃县普觉镇某生态茶叶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销售展厅货架上摆放有4盒桂花红茶,其外包装标注茶名:梵净山桂花红茶,执行标准:D52/T442.1-2010,但该公司未取得桂花红茶(调味茶)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未取得调味茶的生产许可,生产销售桂花红茶(调味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14日,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七:正安县荣记兴(贵州)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5年3月18日,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食品公司生产车间查获超过保质期69天的山梨酸钾2.625Kg(净含量1kg/包)。经调查,该公司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天娄山珍高山细笋”,违法所得为8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及情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过期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八:息烽县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以及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

2025年2月14日,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检查发现,某专卖店销售“贵州鲜豆豉”(500g/袋)标签未标示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表且标注虚假生产商(息烽县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标注的“生产商”未取得豆制品生产许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27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九:兴仁市某蛋糕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5年2月13日,黔西南州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15平台举报,对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纯牛奶加工糕点。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购进40箱某品牌牛奶用于生产,至检查时已使用的20箱均超过保质期,加工间内另查获过期库存20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

案例十:乌当区杨树军农副食品加工厂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加工案

2025年3月26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乌当区杨树军农副食品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其厂内加工制作熟制肉制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经查,2025年3月初至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购进生猪肉熟制后进行肉制品加工,共计生产熟肉制品2352.62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取得许可加工的熟肉制品,并处罚款。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左春林

编辑 胥芬芳

二审 杨韬

三审 覃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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