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市区停车资源周转效率、鼓励短停快走,结合市民、游客建议和先进城市做法,4月17日苏州市发改委公布了《关于优化市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计费管理的通知》,规定连续停车超过1小时的,超过部分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周期,每15分钟计费标准为现行按小时或按半小时计费标准的算数平均折算。新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市区(含吴江区)实行计时收费的政府定价道路(含街巷)停车泊位,实行计时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不含市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公立医院配建停车场、换乘停车优惠收费的轨道交通P+R停车场、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
计费周期如下
- 停车免费时长不少于30分钟(含),实际停车时长超过免费时长的,按照实际停车时长计费;
- 连续停车超过免费时长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 连续停车超过1小时的,超过部分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周期,不足一个计费周期的,按一个计费周期计算累计计费;
- 每15分钟计费标准为现行按小时或按半小时计费标准的算数平均折算。
《通知》要求,停车设施经营单位、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停车场备案、收费标准核定、电子计费系统调整等工作,及时更新停车收费公示牌,加强员工培训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优化后,同一停车设施相同时长停车服务费不得高于原计费周期下产生的停车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缩短计费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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