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职人员出差,除住宿费、机票、火车票按照级别标准实报实销之外,大部分地方执行每人每天市内交通费(8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差旅费(180元)包干使用的形式。注:西藏、青海、新疆的伙食补助标准是120元一天。
1 住宿费
依据:
-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
「链接」
-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
「链接」
出差人员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如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各地标准如下:

2 交通费
依据:
-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链接」
-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
「链接」
交通费分为城市间交通费(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和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具体如下:

3 伙食补助费
依据:
-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链接」
-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
「链接」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按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
丨来源:文明内蒙古
丨编辑:张婧玉
丨校读:于惠敏
丨审核:韩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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