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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忧伤的女性,是不是可以不再哭着说:“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30 22:27:00    

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开始实施,我和在看这篇文章的你一样,以为不过是众多法律法规中又增加了一部而已。
直到我的同事提醒我,关注一下“农村女性的权益”,当我一字一句研究这部法规,当翻阅完一个又一个悲伤的案例,我才发现,这部看似不起眼的法规,却将改变目前数千万“失地”农村女性的困境,它的长远意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扭转农村高彩礼、高光棍、低生育的趋势。
你问我,为什么敢这么说?
我想请你给我10分钟,一起来看看这部法规没出台之前,农村女性面临的现状。

“外嫁女”没有家,

在哪都是外人

“哪个杀千刀的又扒了我的菜,明明是我家的地,凭啥要收走?”江苏如皋48岁的张桂芬在自家菜地旁哭嚎,头一年她丈夫因意外去世,村民代表大会以“外嫁女不得继承土地”为由把她的名字从土地承包名册上划掉了。

张桂芬气不过,继续种,但她在地里种什么,村民就扒什么,最后她不得不晚上都睡在地里,半年后,还是没能守住那块曾经属于她的地。

与张桂芬一样失去自己土地的,还有湖北大冶市还地桥镇某村的王春花,她和丈夫离婚后带着儿子回到娘家。

但当年结婚时,她的户口迁到了夫家,娘家村里已经没有了她的位置。按当地风俗,离异女人是不能长住在娘家的。王春花遭受不了家人冷眼,只得含泪带着儿子重新回到婆家落脚。虽然户口和人都在,就因为多了一纸离婚证书,王春花和儿子就成了婆家村里的“外人”和“失地人”。

而相对于王春花离婚后还能住在婆家,河南洛阳甲某村徐美娣的日子更加艰难。结婚二十多年她一直遭受丈夫家暴,好不容易熬到女儿出嫁,她鼓足勇气把婚离了。可舒心的日子没过一年,村里收走了她的土地,因为宅基地是属于丈夫的,她也没了住处。

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徐美娣只好再嫁人。

第一段婚姻的时候,她才20岁左右,年轻能干,挑对象有优势。到40多岁,男人都觉得她不太能生孩子了,干活挣钱的能力也不如以前,没有太多的选择空间,只好选了个条件还不如前夫的。

没想到第二段的婚姻更糟糕,实在忍受不下去,离婚,再选择第三段。越往下选择,日子过得越悲惨。由于土地权问题得不到解决,徐美娣不得不一次一次嫁人,先后结婚7次。

张桂芬、王春花、徐美娣有个共同的称呼“外嫁女”,对她们各自婆家村里的村民来说,她们就是外面嫁过来的“外人”,只要婚姻有了变故,就是跟本村没关联的人了,不能再分走村里的利益。

还有一部分女性,她们哪怕在自小生长的娘家村,也被当作“外人”。

“你都嫁到外地去了,是“外嫁女”,按村里规定,从今年开始,就不再给你分红了。”接到村小组通知时,河北保定的高洁有点懵,她不明白自己去年出嫁后,户口还在村里没迁走,而且在婆家村也没有享受任何土地等集体权益,怎么就不能参与自己村今年的分红了?

在维权过程中,高洁发现,村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只要村里的女性结了婚,不管户口有没有迁出,村委会都会以各种理由剥夺其作为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分红分地还是征地补偿。在高洁住的村子里,有20多位女性面临这样的窘境。

广东汕头金平区徐婷的遭遇更加匪夷所思。她都还没有结婚,仅仅是未婚生育,就被当作“出嫁女”,被当地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南墩经联社取消了成员资格和每月800元的分红福利。

更离谱的还在后头,湖南湘潭某村组规定凡年满28周岁的正常未婚女性不参加任何分配。

在对待“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上,全国大部分的乡村都是惊人的相似。

目前公开能查询到的数据,在农村没有土地的妇女占21%,这还是2010年全国妇联调查的一个数据。近15年来城镇化建设大规模的增长和农文旅的兴起,农村女性失地数据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哪怕就算是21%,根据2020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乡村女性共2.45亿人,算下来失地女性也有五千多万人。

第二个原因是稳定的土地制度与变动的妇女婚姻相冲突。

根据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是长期不变的。第一轮承包期15年,第二轮30年。2019年中央发出文件,要求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也就是说原来你们家分了多少地,不管你们家人口怎么变,户内土地基本上不会再变。

在乡村,基本上是男娶女嫁,大部分的男性是永久村民,女性则要随着婚姻变动而流动,这就跟长期不变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冲突。女性婚后到婆家生活,一旦错过两轮分地的时间,在婆家也分不到地,娘家的地又被抽回去了,最后她“两头空”。

根据全国妇联2010年做的调查,在农村失地的人口当中,女性因为婚姻变动而失地的占27.7%,男性只占3%。

第三个原因是部分法律法规的空白。

在徐维华她们律所经手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中,有80%多的案件告到法院后,法院选择不受理,理由几乎都是土地及其权益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法院通常认为,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而成员资格又是享受成员待遇的前提条件,所以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法院无法判外嫁女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

尤其是2018年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的第69条规定,关于成员资格问题应该由法律法规来规定,但立法部门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关规定,所以法院就更不敢判了。

在乡村情理、土地制度、法律法规均缺乏支撑的情况下,数千万失地农村女性的困境可想而知。用徐维华的话来说: 当一位女性站出来,索要自己的土地时,就等于是在与全村人作对。她甚至会遭到家人的排挤和嫌弃——兄弟们会觉得她想要争家产,父母认为她丢人现眼。走出家门,村民还骂她不要脸,说都已经嫁出去了或者都已经离婚了,还赖着不走,来分我们的财产。

身边活生生的事例,让农村越来越多的年轻女孩选择离开乡村,即使留在乡村的女孩家庭也会考虑到女儿未来生活的保障,而提出相对高额的彩礼。结局就是乡村光棍越来越多,农村生育率快速下降。

填补空白,

女性的忧伤不该再因土地而生

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审议通过,该法第八条清晰明确地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像张桂芬们所在的村庄就不能因为她丈夫去世了而收走她的土地。河北高洁们所在的村不能因为她结婚收走她的土地,广东徐婷们以及湖南湘潭的未婚女们哪怕到80岁,也不能再随意剥夺她们在村里的权利。

第十八条还特别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有了这一条,出嫁的女性就不用再担心婆家、娘家“两头空”的现象了。

曾经的法律空白也得到了精准的填补,该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破除了当前司法案件中存在的成员资格认定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困惑。

村民如果在成员资格认定时遭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可以根据第五十六条“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也给不少村支书们减轻了压力:“因为村民都是为自己的利益着想,都想着自己能多分,哪会考虑别人的权利。如果国家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我们执行起来相对要容易得多”。

云南玉溪华宁县一个城中村,原来在利益分配中对“外嫁女”也是排斥的,社区总支书记何永辉下决心修订村规民约,跟村民们一步一步地摆事实、讲道理:谁家能保证世世代代都生儿子呢?如果实行男女平等的分配,家家户户都可以可持续地受益。最终社区制定了男女平等的村规民约。

安徽长丰县的安费塘村,村支书是位年轻女性,村里女性代表的比例超过了45%,这个村从此再没出现过任何关于“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

更多的曙光在闪耀, 相信随着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那些被贴上“外嫁女”标签的农村妇女,将能够沐浴到法治的阳光,活得更有尊严。
作者 | 曾丽清

编辑 | 杨婧轩

责编 | 赵宁宁

监审 | 宋锦峰
注:文中张桂芬、王春花、徐美娣、高洁、徐婷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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