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范兆森
2025年3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更好保护、利用和开发景区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居质量,再现锦绣太原城盛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以下简称汾河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汾河景区,是指北起汾河太原兰村出山口,南至迎宾桥南二公里,滨河东路林带以西,土堂村、滨河西路林带以东范围内的水体、绿地、景点、林木、灯饰、园路、自行车道、各类设施以及建(构)筑物等组成的区域。
汾河景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景区的建设、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景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其维护和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部门是汾河景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汾河景区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汾河景区项目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汾河景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汾河景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太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水利等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汾河景区总体规划由市园林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汾河景区建设和管理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下,按照河湖长制管理规定,实行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汾河景区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地域文化的研究和发掘,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建设、管理和保护责任。
第八条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消防、治安、游览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应急管理,保障游客安全和景物的完好,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景区河道的水质检测,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水体清洁,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标准。
第十条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十一条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景区资源,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体娱乐活动,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十二条 禁止在汾河景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第十三条 进入汾河景区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破坏景区景观和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十四条 汾河景区内,从事餐饮、休闲、游乐、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汾河景区总体规划。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景区内商业服务项目配套设施,做好景区商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
进入汾河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区域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遵守汾河景区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汾河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景区景观。举办活动期间,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景区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景区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应当征得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汾河景区内拍摄影视作品影响游园秩序的,应当经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文物的,应当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进入汾河景区的游览者应当爱护景区的景物、树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汾河景区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汾河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侵占水体、土地;
(二)违反景区规划进行建设;
(三)毁损景物、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植被;
(四)建设有损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五)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环境;
(六)电鱼、毒鱼、炸鱼、网鱼或者在景区水域沿岸、景区所属跨河桥梁等非指定区域内钓鱼;
(七)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滑冰、踢球;
(八)擅自设置经营服务摊点、张贴广告、兜售各类物品;
(九)从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相关禁止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汾河景区自行车道除景区内部作业车辆外,仅限于非助力自行车通行,禁止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车辆驶入。在汾河景区自行车道通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汾河景区管理规定。车辆在汾河景区自行车道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汾河景区的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汾河景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对汾河景区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汾河景区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汾河景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的《汾河太原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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